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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投资公司清算组与农业银行债券兑付纠纷一案
2009-05-21 09:27:51 来源: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兑付委托协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上诉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债券兑付委托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东敏、殷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叫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1992年11月,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17家电力企业委托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为国家投资公司第二期债券、国家投资公司第三期债券、中国电力企业投资第二期债券的承购包销和兑付工作的总代理。
1995年11月中农信公司发布兑付公告,由农业银行在全国组织通兑,兑付联系单位是中农信北证。中农信北证系中农信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
l997年4月15日 ,中农信北证与农业银行签订了〈关于三种债券兑付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1992年国家投资公司第二期、第三期债券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公司第二期债券到期后由农业银行进行债券兑付事宜的善后处理工作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确定在双方共同组成的债券复点销毁小组对债券清点完毕后,由中家信北证按实际清点的债券总额将所欠代垫款项及手续费、宣传费在清点结束三日内一次性划付。宣传费用为50万元。同时,.在补充协议中还确定了中农信北证欠款利息的起息日为l996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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