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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天铝业公司与香港裕正公司等投资、借款纠纷案
原创文章  时间:2009-05-21 09:33:12  点击查看评论

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与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借款纠纷上诉案

作者:张贤志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友梓,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礼顿道29号华懋礼顿广场28字楼。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建湘中路355号(平安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香港广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道220号信德中心西翼22楼2200室。 法定代表人:陈校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原审被告香港广银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法经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任雪峰担任本案书记员(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12月16日中国爱地湖南华地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香港广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银公司)和香港鑫威铝质挤型厂公司(以下简称鑫威公司)签订一份《中外合资湖南华鑫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三方共同投资兴办湖南华鑫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总投资额为66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62万美元;华地公司出资184.8万美元,占40%,以人民币投入;鑫威公司出资138.6万美元,占30%,以部分设备投入;广银公司出资138.6万美元,占30%,以外币投入。上述合同经湖南省招商工作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生效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华鑫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国广银公可认缴的出资额不能到位,合资三方邀请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正公司)的代表向军列席参加于1995年4月5日召开的华鑫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形成(95)华董决字第1号董事会决议,决议称:广银公司将其在华鑫公司中占有的30%股份全部转让给裕正公司,从即日起,广银公司陈校良的副董事长职务由裕正公司代表向军担任,广银公司在华鑫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及享有的权利,随之转让给裕正公司。同年5月15日9月7日,裕正公司分两次共向华鑫公司汇入出资款44.5万美元;并应华鑫公司要求,分别于同年8月21日9月4日10月18日将40万美元、83万元人民币(折合10万美元)、30万美元共计80万美元作为出资款汇至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酒店)帐户。华鑫公司认可已收到华天酒店转来的上述80万美元,并已作为裕正公司的投资款。至此,裕正公司共向华鑫公司出资124.5万美元。 1995年6月21日,华鑫公司召开由华地公司、鑫威公司和裕正公司参加的董事会会议,共同讨论华鑫公司设备购买问题,并形成(95)华董决字第4号董事会决议:“半个月内由董事长朱方地开出购买设备信用证,一个月内由副董事长向军以合资企业名义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到位。”为此,裕正公司委托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自同年10月17日起至1996年8月止,分十三次共将915万元人民币汇入华鑫公司帐上。 同年11月28日,华鑫公司董事会形成(95)华董决字6号董事会决议,将华鑫公司注册资本由462万美元增加到920万美元,投资总额由900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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